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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支持有明确入口
京规自发〔2024〕215号印发的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纳入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的项目。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五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原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土地。
适用还须同时满足具体条件。用地主体不改变,宗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剩余使用年限不低于五年;拟发展业态属于国家和北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且按新业态需要变更原土地用途或使用权类型。单有闲置厂房或新经营设想,并不足以证明这些条件已经具备。
第四条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渡期内暂不办理的是用地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用地主体提前申请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除外。规划建设许可与土地登记处于不同环节,方案中应分别安排。
起算点落在具体许可证
第五条规定,项目过渡期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过渡期以五年为限,终止日还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记录项目期限时,应保留实际许可证日期和土地权利终止日期,不能从开业、签约或政策发文日期自行起算。
另一个五年属于政策文件自身。细则第十八条写明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原件及通知落款为2024年9月5日,政府网页却将实施日期标为9月6日。两项信息在这里并列保留,不擅自消除一天差异;涉及具体法律期间计算,应再向有权部门核实。网页标示的政策期限也不能直接作为每个项目的过渡期截止日。
申请时把后续承诺一并落实
第七条要求,实施主体或实施单元统筹主体在项目纳入更新计划前明确提出使用政策;编制实施方案时,实施主体与用地主体共同承诺期满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并接受监管。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通过后在审查意见中注明使用过渡期政策,并指定产业监管部门。
履约监管协议等文件应明确监管主体、要求及违约处置方式。项目可依据详细规划、经审查实施方案和协同平台会商意见,以新用途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许可证中注记过渡期要求。如果实施主体与用地主体不同,两者需共同作为规划建设手续申报主体,不能只由运营方处理土地权利人的责任。
在过渡期内,按经审查实施方案从事经营活动,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登记用途与实际按方案使用的用途不一致,不影响相关经营登记许可办理。这里仍然以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和依法办理为前提。
届满评估决定后续办理依据
细则要求在期满前六个月提醒相关主体,并在终止日前完成项目实施评估;提前申请按新用途办理土地手续的,评估相应提前。符合更新规划、产业方向及履约要求,并已实现既定功能和预期效果的,可以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未满足条件的,按监管协议约定处置。具体评估办法由区政府确定,需要另外取得项目所在区的规定。
过渡期内拟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要提前告知监管主体并经过相应评估;依法转让后,监管主体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用地配置方式、年期和价款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合同或法律规定应收回重新出让的情形仍须遵守。
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依法登记。未按相应有偿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或者未按土地租赁合同缴清当期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产权证,也不得按缴款比例分割发证。因此,经营期的资金计划应把期满评估、用地手续和应缴价款接续考虑进去,不能将五年届满简单写成自动延长。
原始资料与继续阅读
沿原始文件核对时间、范围与具体条件。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9-05印发;网页实施日期2024-09-06
京规自发〔2024〕215号;完整附件5页,第2至5条适用起算,第7至11条申请监管,第12至16条届满转让登记,第18条文件有效期。2026-09-08复核政府页面。原件与网页一日差异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