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款先分类,再核公共贡献与规划变化的阅读关系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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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支持需要先判断项目类型及规划变化,再按相应规则评估核定。284号文件提供分类措施,121号细则继续明确核定程序和容易重复计算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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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文件各解决什么

京规自发〔2024〕284号《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核定缴纳的若干措施》,分别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危旧楼房、公共设施、产业更新和地下空间等情形。其一般适用范围写明,项目已按规划实施竣工、已采取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更新涉及缴纳或补缴土地价款,商品住房除外;各专项情形还须结合具体条款阅读。

2026年121号实施细则以284号措施为依据,进一步规定公共贡献、已出让项目、原划拨用地、续期和地下空间的核定规则。两份文件需要连读。原划拨用地不能只引用284号中的某个比例,121号明确先分别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核定应补缴价款,再处理规划条件调整产生的增减额。

已出让项目同样应先明确年限及新规划条件。多项条件同时变化时,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调整带来的地价增减要分别核算,再依据适用措施确定最终应缴额。一个折扣比例无法替代这段核定过程。

公共贡献为何不能重复核减

121号细则要求,公共要素贡献依据实际建设成本及贡献价值量核算,经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区政府认定后,作为核减依据。估价时先以项目没有承担该项公共建设责任为假设,不在市场价格中重复考虑其成本影响,随后再核减认定额度。否则,同一建设成本可能在价格形成和最终扣减中计算两次。

公共交通设施、管网延伸升级及支持轨道一体化、安全韧性建设等,需要结合具体建设责任判断。依规定应由项目单位代建的,按专题研究确认额度核减;属于项目单位配建责任的,不予核减。无偿移交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可以按专项审计报告确定额度,暂不具备审计条件时参照备案工程预算。

细则又规定,已获财政补助的相关支出不再重复核减地价。因此,公共贡献材料需要同时记录承担责任、实际支出、补助覆盖和移交方式。完成一项公共工程,只证明发生了建设行为,尚不能单独证明已取得核减或财政支付。

功能混合要查到建筑转换条件

284号列有功能混合使用的支持,121号第六部分将不缴土地价款的适用范围明确到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满足正面清单及比例管控要求,并且不增加建筑规模,才适用这一规则;突破比例或增加规模时,应核定补缴价款。

对混合项目,还需连读384号指导意见。有偿使用土地的地块按主用途确定配置方式和使用年期,再结合兼容用途与建筑规模比例综合确定地价。主用途不能由项目自行选择一个更有利的名称;具体内容须与规划、供地条件和合同约定对应。

地下空间先看计价基数

284号对新增经营性地下空间分区域规定核定比例,使用的基数是政府土地收益。部分地上减量项目可以在相应范围和减量条件下进一步核定。产业类更新中的部分比例却以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基数,两类百分数不能直接当作相同口径比较。

121号继续明确,对以减量提质、功能疏解为导向,通过核减地上建筑规模、开发地下空间实施的更新项目,地上地下价款统筹核定。核减地上规模已缴纳的剩余年期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可抵扣本项目地下空间应缴价款;其他不涉及抵扣或抵扣后剩余的,依规退还。地下空间以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为核算依据,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免予缴纳土地价款。这些规定仍须在适用项目及核定程序中理解。

最后,284号要求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土地取得方式及是否属于补缴或支持范畴,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评估评审;121号要求估价报告分别列明基础地价与核定地价底线。策划阶段据此准备分类判断和所需证据,实际应缴额则以完成评估、审核和相关手续后的结果为准。

原始资料与继续阅读

沿原始文件核对时间、范围与具体条件。

  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核定缴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2024-11-29

    京规自发〔2024〕284号;附件第2页适用范围、第3至5页分类支持、第5至6页程序、第7至9页分类明细表。2026-09-08核对政府入口。

  2. 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价款核定缴纳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2026-04-30

    京规自发〔2026〕121号;完整附件5页,第一至三部分贡献与用地核定、第五部分地下空间、第六部分其他要求。2026-09-08复核政府入口。

  3.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继续施行《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2025-12-25

    京规自发〔2025〕384号;附件1第5页第三部分第四项,主用途、土地配置方式、年期与地价关系。

与指引对照

《北京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 本次培训所用版本 · 相关条款节选

按主体归集成本和收益

经营性项目成本可按政府、产权人与市场主体分别归集。
第三章四(二),第11页

查看年度数据、合作协议和总投资时,先核对承担主体。

保留公共账与经营账的边界

不应以远期财政收益或土地增值收益直接平衡经营项目现金流,各层级资金须独立测算、分类记账,确保资金平衡方案可核算、可追溯。
第三章四(五),第12页

节选。公共投入与经营现金之间的衔接,需要真实权利和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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